2021年抚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部分事业单位面向援鄂医疗队员定向招聘公告
2021年12月01日讯: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及《关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发﹝2021﹞13号)等规定,根据单位申请,抚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健委)所属的抚顺市中医院、抚顺市第三医院、抚顺市第四医院拟面向援鄂医疗队员开展定向招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抚顺市中医院、抚顺市第三医院、抚顺市第四医院选派的参加援鄂医疗队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年满十八周岁,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2021年抚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部分事业单位面向援鄂医疗队员定向招聘计划信息表》(附件)。
三、招聘方式
招聘采取考核方式。
四、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人员岗位信息在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fsrs.fushun.gov.cn)发布。
(二)报名
1.报名时间:2021年11月30日
2.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3.报名地点:各招聘单位人事科
(三)资格审查
各招聘单位严格按照公告及岗位资格条件,对报名者资格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审查报名者学历、资历和其他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报名者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报名者应聘资格。
(四)考核
考核办法:各招聘单位成立定向招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制定具体考核方案,主要对应聘人员适应实际岗位需要的专业和综合素质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聘用人选。
考核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予聘用。
(五)体检
根据考核结果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
体检由市卫健委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医院进行。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单位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
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六)考察
用人单位要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根据招聘岗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复审)和全面考察。
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七)公示与聘用
拟聘人员信息统一在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由招聘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纪律与监督
各单位的专项招聘工作要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报考者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应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六、其他
1.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聘人员报名前须电话咨询招聘单位,了解我市疫情防控的有关政策,按要求做好防控工作。
2.报名者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资格审查、考核、体检、考察)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招聘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报名者自负。
3.在招聘期间,如不按本公告完成规定招聘步骤的,视为自动弃权。
4.在体检和考察环节,因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按考核结果递补一次。
5.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及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市卫健委所有。
报名咨询电话:抚顺市中医院024-52780772
抚顺市第三医院024-54628903
抚顺市第四医院024-56208926
纪律监督电话:抚顺市卫健委人事科教科024-5750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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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抚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部分事业单位面向援鄂医疗队员定向招聘计划信息表
抚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