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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新昌县公安局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公告
根据《绍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实施细则(试行)》和《绍兴市加强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县委编办核准,县公安局决定组织实施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计划招聘警务辅助人员40名。具体招聘单位、岗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详见《2024年新昌县公安局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计划表》(附件1)。
二、招聘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热爱公安事业;
2.具有新昌县常住户口,年龄18周岁至35周岁(1988年1月3日至2006年1月3日期间出生),五官端正,个体形象好。
3.具有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和工作能力,其中女性身高不低于160CM。
4.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退役士兵可放宽至高中(中专)学历。
(二)资格条件详见《2024年新昌县公安局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计划表》。
(三)下列情形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3.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4.曾在本局辅警岗位工作过,因本人原因辞职未满两年的;
5.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的,或者正在接受调查等有可能被判处刑罚的;
6.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7.曾受过党纪、政纪或开除学籍处分的;
8.曾有精神病等过往病史的;
9.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三、招用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名时间:2024年1月3日8:30-11:30,14:00-16:30
报名地点:新昌县公安局3号楼1楼(新昌县七星街道坤豪路1号) 勤务辅警3岗位报名时现场测量身高,符合条件者参加报名。
报名资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退伍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个人征信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报名时还需携带按规定填写的《新昌县公安局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报名表》(附件2)一份,一寸免冠照片2张。
(二)体能测试
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能测试当天考生携带身份证参加体能测试,其中报考技术技能岗位的考生不参加体能测试,体能测试工作由县公安局组织实施。测试项目:纵跳摸高(勤务辅警3岗位不考此项)、10米×4往返跑、1000米(女子800米)。测试要求和得分标准详见《新昌县公安局辅警招聘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附件3)。体能测试中纵跳摸高不超过3次,10米×4往返跑不超过2次,1000米(女子800米)跑不超过一次,有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试不合格。体能测试合格者进入笔试环节。
(三)笔试
笔试由县公安局组织实施,满分为100分。考试科目《综合基础知识》,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笔试后,勤务辅警1、勤务辅警2岗位从高分到低分按1:1.5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勤务辅警3岗位从高分到低分按1:2比例确定面试对象。招聘岗位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四)面试(专业测试)
面试满分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政审)人选。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视作自动放弃面试,相应岗位不再递补。面试由县公安局组织实施,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五)体检
面试结束后,根据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从高分到低分按招用计划的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若总成绩相同的以面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体检标准参照《绍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体检标准(试行)》(附件4),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如有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结果不合格,按总成绩名次依次递补体检。体检由县公安局组织实施,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六)考察(政审)
体检合格人员入围考察(政审)。考察(政审)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及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重点考察报考人员是否存在不得报考的情形,以及核实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考察(政审)结果仅作为本次招聘的依据。如考察(政审)不合格的或本人自愿放弃考察(政审)的,在相应岗位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名次依次递补考察(政审)。
(七)公示与招聘
考察(政审)结束后,对拟招聘人员名单在新昌公安微信公众号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县公安局委托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因警务辅助人员流动性较大,为提高招用工作效率和满足工作需要,对考生自行放弃招用或招用后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岗位,在下次公开招用编外人员公告发布前,可按照总成绩名次依次递补体检、考察(政审)、公示,办理替补招用手续。
五、其他
(一)报考人员在报名资格审查中提交的所有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并作严肃处理。资格审查将贯穿公开招聘的全过程。
(二)报考人员存在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抄袭、协助抄袭;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禁止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等违反招用纪律情况的,取消招用资格,并列入“黑名单”,5年内不得再次报考。
(三)及时关注“新昌公安”微信公众号,所有与招聘有关的事宜都在“新昌公安”微信公众号上公布。对招用公告中关于报考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及备注等信息的咨询,可直接拨打政策咨询电话:县公安局政治处辅警管理办公室 0575-86624208。
新昌县公安局
2023年12月25日
新昌县公安局辅警招聘体能测试
实施规则
一、10米×4往返跑
场地器材:10米长的直线跑道若干,在跑道的两端线(S1和S2)外30厘米处各划一条线(图1)。木块(5厘米×10厘米)每道3块,其中2块放在S2线外的横线上,一块放在S1线外的横线上。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
测试方法:受测试者用站立式起跑,听到发令后从S1线外起跑,当跑到S2线前面,用一只手拿起一木块随即往回跑,跑到S1线前时交换木块,再跑回S2交换另一木块,最后持木块冲出S1线,记录跑完全程的时间。记录以秒为单位,取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非“0”时则进1。
注意事项:当受测者取放木块时,脚不要越过S1和S2线。
二、男子1000米/女子800米跑
场地器材:400米田径跑道。地面平坦,地质不限。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
测试方法:受测者分组测,每组不得少于2人,用站立式起跑。当听到口令或哨音后开始起跑。当受测者到达终点时停表,终点记录员负责登记每人成绩,登记成绩以分、秒为单位,不计小数。
三、纵跳摸高
场地要求:通常在室内场地测试。如选择室外场地测试,需在天气状况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当天平均气温应在15~35摄氏度之间,无太阳直射、风力不超过3级。
测试方法:准备测试阶段,受测者双脚自然分开,呈站立姿势。接到指令后,受测者屈腿半蹲,双臂尽力后摆,然后向前上方快速摆臂,双腿同时发力,尽力垂直向上起跳,同时单手举起触摸固定的高度线或者自动摸高器的测试条,触摸到高度线或者测试条的视为合格。测试不超过三次。
注意事项:(1)起跳时,受测者双腿不能移动或有垫步动作;(2)受测者指甲不得超过指尖0.3厘米;(3)受测者徒手触摸,不得戴手套等其他物品;(4)受测者统一采用赤脚(可穿袜子)起跳,起跳处铺垫不超过2厘米的硬质无弹性垫子。
附件四
绍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
体检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接警员、窗口服务、办公文员、监管看管等非一线执法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四条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 ÷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五条 色盲,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七条 纹身,不合格。
第八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九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十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十一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支队(大队)岗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十三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十四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十五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十六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十七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十八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九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二十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